市直各单位:
《十堰市市直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8年9月19日
十堰市市直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根据《十堰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内,是指《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以内(附件1)。
第四条 公务交通费用是指各单位为保障公务出行,用于本单位参改人员和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工作人员的交通费用。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情况,在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和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前提下,从严确定。
第七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每月报销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当月超出的,年度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总额度不得超过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度。
第八条 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出行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据实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出行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区域内公务出行审批单(附件2)、公共交通票据、开展公务活动的公文等凭证资料。
第九条 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出行使用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出行的,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已按规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不得报销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对本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进行核算和统计分析。严格报销审核制度,不得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对未经批准出行以及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区域外公务出行可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市级党政机关混岗使用或临时借调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区域内公务出行,由现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报销区域内公务出行交通费用。不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其他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附件2
十堰市市直事业单位区域内公务出行审批单
单位: 年 月 日
外出人姓名及同行人 | 所在部门 | ||||
外出事由 | |||||
外出地点 | |||||
起止时间 | |||||
报销费用 合 计 | 大写金额: 佰 拾 元 角 分(¥ ) | ||||
部门领导 签 字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
分管领导 审 批 | 领款人 签 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