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中办、国办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已经分别于2017、2018年出台了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十堰市为什么又出台《实施细则》?
答:办公用房是党政机关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举措。我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是以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为根本依据,在主体框架、重要条款不变动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实际,总结经验做法,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调剂、腾退移交、租用、维修等审批程序和基本流程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重在解决以往我市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中流程不明晰的问题。《实施细则》的出台确保了国家和湖北省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在我市执行过程中方向不偏、政策不变、标准不降,政策精神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二、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属于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部门职能交叉、职责划分不清晰的情况,《实施细则》是如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的?
答:《实施细则》明确划分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中机关事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直层面,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及投资安排;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县(市、区)层面,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实施细则》也明确了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三、问:我们知道,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那么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在哪里?《实施细则》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包含“四个统一”,分别是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四个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是统一权属登记,通过推进办公用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进一步强化统一配置、实现调余补缺、解决“苦乐不均”问题。因此《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部门名下,并分别对新建办公用房办理权属登记、办公用房已竣工使用未办理权属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涉密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等五种情况的统一权属登记程序做了细化,以便于执行。除此之外,还有些办公用房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权属登记,为避免出现使用单位自行处置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权属备案的规定,即先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部门申报备案,机关事务部门对办公用房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调联动,参照已登记房产进行统一管理。
四、问:现在少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年久失修的问题,这一类办公用房维修要走什么样的程序?
答:我们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进行明确分类,按照办公用房维修工作量大小、维修金额和损坏程度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从维修工程量来看,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大中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从维修金额来看,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下的,属于日常维修,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大中修,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从损坏程度来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期满15年(含)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可以进行大中修,需走大中修申报程序。对于日常维修而言,集中办公区的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维修由机关事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非集中办公区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对于大中修而言,具体流程是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维修项目,机关事务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评估,符合大中修条件的,纳入年度维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维修意见,使用单位凭维修意见向财政部门申报维修资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机关事务部门备案。
五、问:据统计,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建成未用、腾退空置等办公用房资源闲置问题,这些闲置办公用房应该如何处置利用?
答: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范管理的重要目标,我市的确存在少量办公用房空置,无法有效利用的问题。《实施细则》针对这类问题,明确了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可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六种方式处置利用。(1)关于调剂使用: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部门实行统筹调剂,优先保障本级党政机关用房需求,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可以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目的是促进同一区域内办公用房资源在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合理流转。(2)关于转换用途和置换:根据地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机关事务部门可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换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共服务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既有效解决了办公用房资产闲置问题,又能促进政府公益事业发展。(3)关于办公用房出租:《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但并不代表办公用房不可以出租。为了有效解决办公用房清理后的资源闲置问题,机关事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办公用房,统收调剂使用。(4)关于拍卖和拆除:确实无法通过调剂、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办公用房,可以采取公开拍卖或者拆除的方式进行处置。将公开拍卖和拆除作为闲置办公用房资产处置的方式,有利于盘活资产价值,更好的服务全局工作。
六、问:《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有哪些困难和阻碍?
答:根据以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经验和取得成效来看,《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同一系统内党政机关和所属二级单位合署办公现象较为普遍,在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未出台之前,妥善安置、规范管理公益二类等事业单位用房存在一定困难。二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情况复杂,部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权属不清、手续不全、债权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厘清办公用房权属关系、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完善房屋手续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统一权属登记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三是我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已投入建设,但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建设尚未起步。同时,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由于办公用房情况复杂,体量较大,办公用房的数据采集、精准录入、动态管理等信息化管理水平需进一步提升。
《实施细则》为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也必将在明晰操作程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集中集约化管理程度等方面进一步促进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