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


文字解读:《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政策解答

索引号
000014349/2021-38974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科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18:48:30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租车?

市级党政机关开展下列公务活动,在保留公务用车不能保障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租用社会车辆:

1.召开有现场考察任务的会议;

2.公务接待、集体调研、督察督办;

3.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4.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工作需延伸到县市区城区以外乡镇、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利且乘车人数较多的;

5.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确需租车的;

6.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三、租车费用标准是多少?

根据现行车辆租用市场价格,车辆净台班费暂按以下标准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车 型

净台班费上限(元/天)

轿 车

500

商务车/越野车

650

中大型客车

1000

(一)总租赁费用由净台班费和其他费用组成,净台班费包含一个自然日行驶里程 300 公里以内的驾驶员服务费、车辆保险费、车辆保养费、车辆折旧费、洗车费、税费、利润等费用,其他费用包含租赁期间所产生必要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驾驶员食宿费等费用,由租车公司先行垫付,凭票据实记入总租赁费用并开具相应发票。

(二)一个自然日行驶里程超过 300 公里的长途用车,车辆净台班费由用车单位与租车公司协商决定。

(三)用车单位应从节俭、安全的角度选择租用车辆类型。确因情况特殊,必须使用指定品牌车型(如丰田考斯特、丰田海狮等)的,车辆净台班费由用车单位与租车公司协商决定。

(四)公务活动租用车辆必须由租车公司正式司勤人员驾驶。因租车公司方面原因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罚款、事故赔偿等费用由租车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