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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十堰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答

索引号
000014349/2021-3898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科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25日 19:06:22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二、各类公务用车如何界定?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业务用车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开展、生产经营、后勤保障等公务的机动车辆。

休干用车是指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看病就医、学习考察、公务活动等需要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实物保障用车是指公车改革后针对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厅级及以下领导干部核定保留用于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三、应急保障用车使用范围?

应急保障用车以保障应急公务为目标,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以外的公务出行。保障区域内应急保障用车使用范围为: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接会议通知时间距会议开始不足四小时的紧急会议或市级领导临时安排交办的紧急工作;

(三)公务接待、商务及外事活动;

(四)市级重大活动、调研考察、督办督查、检查考核或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取送涉密文件资料、定期赴公文交换站领取文件;

(六)取送明显超出个人体力负担的办公用品;

(七)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需紧急救治;

(八)未配备休干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九)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必须动用公务用车的其他特殊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其他应由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一般公务出行(如取送非涉密文件资料、会议通知,请示汇报、沟通协调工作等)不得使用应急保障用车。

四、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除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五、业务用车使用范围?

业务用车以保障事业单位业务工作为目标,可用于业务开展、生产经营、后勤保障等所有公务活动。业务用车应优先保障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的公务出行需求,不受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限制。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业务用车。

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范围?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载固定专业设备,喷涂明显标识,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七、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的取送等工作。

八、休干用车使用范围?

休干用车应优先保障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需求(公务活动、看病就医等)。车辆闲置时,可临时作为应急保障用车管理使用。

九、领导干部实物保障用车使用范围?

领导干部实物保障用车仅限用于公务活动,与工作无关的不得使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节假日探亲往返交通不得使用领导干部实物保障用车。探亲期间如遇重要紧急公务及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领导干部实物保障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