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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六严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市公车办  

市直各单位:

20161月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已全面完成。为进一步规范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特制定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六严禁”规定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严禁扩大保留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各类保留公务用车,并做好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台账。不得以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为由随意扩大应急用车使用范围。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仅限用于特定工作用途,不得将其等同于应急用车使用。

二、严禁使用保留公务用车接送上下班。除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外,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接送上下班,外出公务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到私人住所接送。

三、严禁使用保留公务用车接送参加非紧急会议。参加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各类会议,接到会议通知时间在会议开始时间4小时以上的,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接送。

四、严禁使用保留公务用车保障一般公务出行。各单位每周定期赴市委公文交换站领取文件可使用应急用车,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其他应由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一般公务出行(如取送非涉密文件材料、会议通知,请示汇报、沟通协调工作等)不得使用保留公务用车。

五、严禁保留公务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或非工作时间,不得在本单位办公区域(或单位指定固定公务用车停放区域)外停放公务用车单位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务用车带回私人住所停放。

六、严禁保留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上路行驶。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公务用车应在规定地点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须报市纪委派驻本单位纪检组备案后方可使用。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细则,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肃公务用车使用纪律。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公开通报曝光。

 

                                                      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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