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市公安局发布 涉及七个类别的 十大网络安全典型案例 对社会进行警示 提醒网民和网络运营者、 产品服务提供者 进一步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案例一 2020年至2022年,丹江口警方在侦办一刑事案件中,发现一科技公司在运营中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存在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今年,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二 今年,一能源集团公司使用的软件下载客户端页面被篡改,经网安部门查明,该软件部署在其位于茅箭区的下属子公司机房中。在软件运营环境中,集团公司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也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留存不少于6个月相关的网络日志。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集团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1万元、5000元。 警方提醒 《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案例三 今年,一软件公司在向一集团公司(子公司位于茅箭区)用户出售软件后,软件公司工作人员在软件安装实施阶段,除安装了正式版外,还安装了两个测试版。2022年,外地公安机关通报该软件存在网络安全漏洞,该员工仅对正式版软件安装补丁,未对测试版软件安装补丁,也未告知使用软件的公司自行安装补丁,致使软件下载客户端页面被篡改。公安机关依法对软件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5万元、1万元。 警方提醒 《网络安全法》第22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案例四 今年,竹山一文化公司开办的论坛,没有落实网络安全义务,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致使论坛存在违法有害信息,公安机关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对该文化公司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警方提醒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5项规定,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五 今年,丹江口一通信专营店未严格履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义务,导致其办理的集团固话和宽带被用于拨打境外诈骗电话,幸而未造成群众损失。今年,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 警方提醒 《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案例六 今年,房县居民薛某等人通过APP与上线联系,获取含有病毒的文件,然后发送给添加的淘宝、京东等网店客服人员微信,并诱导客服人员点击文件。在客服人员使用电脑点击文件后,病毒自动获取电脑中存储的信息。薛某等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案例七 2022年,郧阳区一通信专营店工作人员朱某利用工作之便,在开卡期间以激活手机卡为由,用新客户的手机接受验证码,并将手机号及验证码发到已加入的微信群供网络“黑灰产人员”使用,非法获利3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八 2022年,茅箭区居民柯某认为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赚取差价的方式比较赚钱,于是利用互联网找卖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在互联网发布广告出售。卖家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柯某,柯某再加价转卖给他人。民警抓获柯某后,在其电脑中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26万条,后公安机关追究柯某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切莫轻易泄密。尤其在互联网上涉及需注册个人信息时,一定要谨慎。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在业务活动中搜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不可触碰法律底线;对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坚决杜绝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案例九 2022年,租住郧阳区的吴某受雇于诈骗团伙,在出租屋里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两条电信宽带及两部固话业务,架设一台“GOIP”设备,由诈骗团伙远程控制“GOIP”设备,通过电话转接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例十 2022年,房县居民戢某等人通过网络跑分平台接受任务,再将他和别人的银行卡绑定手机网银,通过手机网银将收到的网络博彩平台的资金,拆分后转入“跑分”平台指定账户,帮助转移资金上千万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你接到的电话不论是境外号码还是本地号码,只要让你转账的,就有可能是正在绞尽脑汁坑你钱财的诈骗分子。也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给他人,被出借或出售的银行卡或手机卡通常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 |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信息,结合实际,编制《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在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媒体、电子屏幕等辅助性公开方式。线下查阅场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6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6009办公室)。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最迟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6号
联系电话:0719-8111090 传真号码:0719-8111011
电子信箱:syjgswbgs@163.com
邮政编码:442000
(二)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十堰市北京中路6号,受理时间:工作日的9:00—11:00,15:00—17:00;联系电话:0719-8111090 ;传真号码:0719-8111011。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本,也可在当面受理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参见附图)。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补正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七)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信箱进行投诉,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机构: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联系电话:0719-8111090 ;传真号码:0719-8111011,电子信箱:syjgswbgs@163.com。
附件1
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编号: ② 年第 ③号-申(受理单位填写)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 其 他 组 织 | 名 称 | 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
□纸面 | □邮寄 | |||||||
□电子邮件 | □快递 | |||||||
□光盘 | □电子邮件 | |||||||
□传真 |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申请从 | 单位获取 | |||||||
备注 | ||||||||
附件2
十堰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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