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改单位: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已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市级党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完成后,各单位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休干用车、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
第三条 应急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应急公务用车以保障工作为目标,用于保障机关公务出行,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
(二)应急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即十堰市中心城区)外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遇以下情况可使用应急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重要会议或参加市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6、送、取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资料;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救治;
8、未配备休干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9、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除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五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载固定专业设备,喷涂明显标识,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第六条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休干用车应优先保障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需求。
第七条 各单位通勤车应逐步取消,采取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保障。通勤车费用由乘车人承担,单位不得给予补贴。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所有保留车辆应集中管理,定点停放,不得违规停放;不得公车私用。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保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安装车辆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