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中所指公务用车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完成后,各单位核定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休干用车、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
二、应急保障用车使用范围有哪些?
应急公务用车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即十堰市中心城区)外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遇以下情况可使用应急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重要会议或参加市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6、送、取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资料;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救治;
8、未配备休干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9、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如何配备、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除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如何管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载固定专业设备,喷涂明显标识,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