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和政府要带头过紧日子”要求,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存量资产在更大范围内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进一步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效能。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等规定,制定了《十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公物仓建设作为国家提出的资产管理创新举措,是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与高效能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是构建资产资源共享机制、促进资产绿色循环利用的重要平台载体。2024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考察鄂州、黄冈等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体例及管理模式,充分调研市直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现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结合市直实际,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形成了《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重点工作专班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能、运行模式、部门职责及监督检查等;明确了公物仓资产来源、调配方式、使用管理、处置形式以及损失赔偿、处置收益等事项;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首先从公物仓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和机关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按程序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