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考核,回应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期盼,进一步推进全市机关事务工作行业化标准化能力创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几经局党组会议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于3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市局办公室。 传真:0719—8111011 电话:0719—8111090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工作导向性、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全市机关事务年度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本着 “围绕中心、狠抓落实、公平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结合我市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综合目标的审定、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位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办公室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目标考评办”),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综合目标考评日常工作。 二、考评对象 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对象: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十堰经济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三、考评内容 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综合目标考评分为:职能工作目标、效能评估目标、争先创优目标三大类,总分设置为105分。 (一)职能工作目标(90分)。由市局目标考评办统筹组织实施,市局相关职能科室参与配合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工作考核办法和细则。 重点考核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机关事务法制化建设情况(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分值15分);二是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分值15分);三是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由市局办公用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分值15分);四是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由市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分值15分);五是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由市局综合管理科负责,分值15分);六是信息宣传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分值10分);七是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分值5分)。 (二)效能评估目标(10分)。主要考核各单位传达贯彻落实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在完成目标过程中执行力状况和督查落实情况(含报送贯彻落实材料)。 (三)争先创优目标(5分)。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内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表彰的实行加分奖励制。 四、考评方式 (一)职能工作目标的考评。分平时检查和年终考评两种方式。平时检查主要由市局各相关工作的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指导。年终考评由市局目标考评办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安排时间集中到各被考核单位听取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分项查阅资料、现场察看并评分,平时检查的情况、民主测评的情况、座谈了解掌握的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先进单位推荐的依据。 (二)效能评估目标的考评。由局目标考评办组织相关职能科室采取工作台账的方式,对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传达贯彻落实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在完成目标过程中执行力状况和督查落实情况(含报送贯彻落实材料)进行考核评分。 (三)争先创优目标的考评。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单位上年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报局目标考评办认定加分(未报、迟报不加分)。 加分原则及办法: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获国家级综合表彰(含争创国家试点、示范工作)的加3分,获省部级(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办局)综合表彰的加2分,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加1分,获县(市、区)级综合表彰的加0.5分。获奖主体不含个人;同一事项受到多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级别加分;获奖证书按发文时间认定,有效期为考评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考评结果的确定 局目标考评办根据职能工作目标得分、效能评估目标得分、争先创优奖励得分情况,汇总统计各单位综合目标考评总得分。计算公式为: 目标考评总得分(总分105分)=职能工作目标得分(90分)+效能评估目标得分(10分)+争先创优奖励得分(5分)。 局目标考评办按各单位总得分情况,列出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建议名单(总得分低于85分的或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为不达标单位);按照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总数的40%的比例,依据各达标单位总得分排序,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局综合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并予以公示和通报。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对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不达标单位,针对问题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并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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