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十堰市委巡察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市委第五巡察组将于2023年4月19日开始,用1个月左右时间,对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组开展常规巡察。巡察组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被巡察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情况,聚焦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聚焦党组织建设情况,着力查找政治偏差和违规违纪问题。 巡察期间,主要受理反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市管干部、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按照巡察受理范围,直接向巡察组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鼓励实名举报。对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转交被巡察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联系方式如下: 值班电话:19307190763 电子邮箱:syxcz3@163.com 意 见 箱:在东方怡苑酒店四号楼入口处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点设置意见箱 接访地点:东方怡苑酒店四号楼8402室 受理电话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信访截止时间:2023年5月18日 本轮巡察增设“荆楚码上巡”手机扫码信访举报系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通过扫码方式参与巡察工作。 手机微信请扫下图: 手机网页浏览器请扫下图: 中共十堰市委第五巡察组 2023年4月19日 |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信息,结合实际,编制《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在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媒体、电子屏幕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最迟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6号
联系电话:0719-8111090 传真号码:0719-8111011
电子信箱:syjgswbgs@163.com
邮政编码:442000
(二)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十堰市北京中路6号,受理时间:工作日的9:00—11:00,15:00—17:00;联系电话:0719-8111090 ;传真号码:0719-8111011。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本,也可在当面受理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参见附图)。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补正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七)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信箱进行投诉,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机构: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联系电话:0719-8111090 ;传真号码:0719-8111011,电子信箱:syjgswbgs@163.com。
附件1
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编号: ② 年第 ③号-申(受理单位填写)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 其 他 组 织 | 名 称 | 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
□纸面 | □邮寄 | |||||||
□电子邮件 | □快递 | |||||||
□光盘 | □电子邮件 | |||||||
□传真 |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申请从 | 单位获取 | |||||||
备注 |
附件2
十堰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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