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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案释法优秀案例——侵犯隐私案

发布时间:2023-05-25  来源:十堰普法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5日晚,郧西县城关镇居民夏某向城关派出所报警,称其与他人的聊天记录被曝光在抖音平台内,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迅速找到侵犯夏某隐私的违法行为人赵某。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1年9月8日晚上,违法行为人赵某在使用夏某的手机时,发现夏某与其弟媳刘某有暧昧内容的聊天记录。赵某在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聊天记录截图编辑后发布在抖音平台上,后被643人浏览和多人关注评论,对夏某和刘某各自家庭关系产生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赵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之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典型意义

《民法典》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将法律对人的保护从身体深入到内心,彰显法律对自然人人权的全方位保护和深切的人文关怀。侵犯他人隐私,其关联行为还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与《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形成一体,更加严密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赋予自然人更加全面完整的身心保护和身心自由。(郧西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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