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祝某和程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人订婚,男方祝某按照习俗,给女方程某家10万元及“三金”作为订婚的彩礼以及认亲各项花费6万元。2022年1月,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祝某在婚礼期间再次给予女方程某父母礼金1万元,虽然两人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因各种矛盾争吵提出离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约。但祝某表示,若离婚程某需返还彩礼及相关费用17万元+“三金”,经多次协商调解未果,祝某将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程某返还彩礼及相关费用17万元+“三金”。 经了解,双方2020年在相识于微信群,2021年年初正式认识后便一起在杭州共同生活,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各项生活开支主要由程某承担。后两人5月份订婚,各项花费6万元,同时给付女方程某10万元彩礼及三金,婚礼时给予程某父母礼金1万元,其间还有婚纱照、婚庆等花费。二人举办婚礼后便异地生活,一直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因各种矛盾争吵直至提出离婚。 祝某表示:双方在恋爱期间所产生的各项开支可以不要求程某支付,但是彩礼及相关费用17万元+“三金”必须全额返还。程某则表示:彩礼10万元和三金可以退还,但是认亲及礼金(共计7万元)不予退还,一是因前期二人共同生活长达一年,各项生活开支均为程某一人承担。祝某到程某家中协商相关事宜时态度恶劣,甚至在程某所在的工作微信群内散布涉及自己隐私的图片信息、发布各种不当言语等,对自己个人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纳彩问名,聘之以礼,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婚嫁之事的美好祝福和慎重仪式,彩礼的性质是民间风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归还给赠与人。 相关彩礼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案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一般来说,如果离婚或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往往就有彩礼返还纠纷存在,彩礼返还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要求,具有平衡婚嫁双方利益的社会价值。在男婚女嫁的婚嫁模式下,男方因为结婚而付出了大量的彩礼钱,而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如果离婚而女方不退还彩礼的话,那么男方将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而彩礼对男方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不返还彩礼有失社会公平。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竹山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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