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充分利用以案释法形式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十堰普法“微信公众号将对全市首次民法典以案释法征集活动优秀案例进行展示。 希望各地各部门持续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将民法典案例征集活动成果转化为促进民法典宣传贯彻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动力,不断加大以案释法宣传力度。 商家自毁承诺案 2021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八)下午,市民赵先生向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于2014年在某珠宝店购买钻戒两枚,商家当时活动承诺:“购买产品满五年后,将按照产品价格的110%予以回购。”赵先生随即花费三万一千余元购买了两枚钻戒,并与商家签订了回购协议。2021年2月,赵先生找到该珠宝店,要求商家按要求对其原来购买的两枚钻戒按照协议予以回购,但商家以赵先生提供的资料不全为由,只同意对其中的一枚钻戒予以回购。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消费调解一时陷入困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执法人员的第一选择,一方面要求被投诉人查找相关的存档资料,另一方面让投诉人联系家人查找相关资料;考虑到还有两天便是春节,为了让消费者能够过一个愉快的新春佳节,也不让商家因为投诉而影响年终的“黄金销售期”,执法人员约定双方第二天(腊月二十九)到城关市场监管所进行调解。 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九),赵先生找到了部分主要资料,被投诉人也找到了相应的存档资料,执法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实及协议的约定事项进行讨论和释法。最终被投诉商家同意将两枚钻戒按照回购协议给予回购,回购款项三万余元。至此,该起消费投诉终于于春节前得到了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是商家诚信经营的体现,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商家长远发展的“通行证”。 本案中,虽然消费者部分合同丢失,但执法人员通过细致的调查,能够证明双方合同要约的相关内容,进而进行调解,促使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不要信奉商家的“口头承诺”,一定要签订相关协议,并要完整保留好相关凭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维权。 该起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正是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而且,时值春节假期,“快办快结”也是执法人员的“人情”体现,通过依法监督,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确保消费者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春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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