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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05  来源:湖北省机关事务网  

鄂管发【2012】8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法制办公室,中央在汉单位、省直各厅局、直属单位: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深化机关事务工作改革、规范机关事务工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推动我省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深化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体现节约型机关特色、符合我省省情、管理科学、服务规范、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实现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
      
二、目标任务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内涵,紧紧围绕《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健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明确机关事务工作职责,完善机关事务工作制度,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目标,细化机关事务工作管理、保障、服务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机关事务工作科学管理水平,切实提升保障服务能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开创我省机关事务工作新局面。
      
三、实施步骤
       为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将贯彻实施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2年9月至12月)
       1、认真学习。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条例》学习计划,精心组织各类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涵。要把学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带动干部职工参与学习活动,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省政府将于近期召开有市州政府领导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会议。11月前后,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请示政府召开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工作负责人学习贯彻《条例》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学习活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将《条例》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组织学习。
       2、广泛宣传。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媒介,大力普及和宣传《条例》,努力营造出“人人学《条例》、人人懂《条例》”的浓厚氛围。通过举办学习讨论会、专家讲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3、组织培训。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制定《条例》培训计划,按照“分级培训、层层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培训活动。特别是要对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促进《条例》规定要求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能力,提升队伍业务素质。
       (二)完善制度阶段(2013年1月至12月
       1、制定完善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保障的配套制度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接待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公共机构节能、国有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和公务接待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机关运行经费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物业服务标准、接待服务标准及各项后勤服务项目标准等。
       2、制定《湖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法制办将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委接待办,以《条例》为蓝本,结合我省机关事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出体现《条例》精神、符合我省省情、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促进我省机关事务工作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持续发展。这项工作列入省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1月开始)
       1、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统一集中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上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监督考核、巡回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业务指导。
       2、深化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方案和具体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3、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举报受理与查处工作机制,及时纠正和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确保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四、制度保障
       (一)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主要领导要对本级、本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考评和奖惩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机关事务工作考评活动,重点考评各级各部门在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目标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未达到目标的单位则予以通报批评,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建立巡回检查制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全省各地进行巡回检查,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督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定期在有关简报上予以发布。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总结相关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
       (四)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出详尽、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2012年11月底前,将本级本部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上报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同意成立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和协调《条例》的贯彻实施。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贯彻实施《条例》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
       (二)周密部署,精心指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强化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研究部署,周密安排工作,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抓好、抓落实。要增强战略意识,树立长远眼光,加强前瞻性研究,统筹机关事务工作改革与发展全局,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中长期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三)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协调性。一是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增强法律权威意识、法律程序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规则至上的理念。要严格遵守《条例》,一丝不苟执行,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努力营造依法依规办事、自觉维护《条例》权威的良好氛围。二是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协调性。各级机关事务部门要增强合作意识,注重统筹兼顾,加强协调配合,主动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和审计部门沟通协调,通过联席会议、跟踪走访、信息交流等形式,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互通情况、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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