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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04  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机关事务职能作用,增强群众及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稳步和谐推进各项职能工作,按照“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机关事务系统相关单位或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机关事务干部职工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对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部分 法制宣传

本制度所指的以案释法法制宣传活动由中心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直属各单位全力配合。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媒体,开辟法治专栏等以案释法;

()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部分 业务培训

本制度所指的业务培训是指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时,以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为引以案释法,以积累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

第十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的、针对性强的案例,重点选取涉及机关事务事务职能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的案件。

第十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部分 附则

第十 本规定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承办: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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